中国银保监会、国家发改委、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近日联合发布《关于印发金融机构债权人委员会工作规程的通知》,通知明确,支持金融机构联合打击逃废金融债务,充分发挥行业自律与失信惩戒机制作用。
逃废金融债务的话题,早在上世纪八、九十年代就已经出现过,也出台过很多政策措施,防止企业逃废金融债务。特别对恶性逃废行为,更是通过法律手段,追究逃废者的法律责任,直至刑事责任。
要知道,金融债务,也是全民债务。为什么说金融债务也是全民债务,是因为金融机构的存款,并不是金融企业自己的,绝大多数都是企业和居民存在金融机构的。如果企业纷纷逃废金融债务,使金融机构的债务被悬空、被搁置,就会引发兑付风险,使金融机构债权人的利益没有保障,导致金融风险不断扩大甚至爆发。显然,这是不希望出现的现象,也是不应当出现的现象,更是必须坚决防止的现象。
而从实际工作中的情况来看,确实存在着一些逃废金融债务的现象,甚至存在恶意逃废问题。因此,加大对逃废金融债务行为的打击力度,维护金融机构的合法权益,确保金融机构不因为企业逃废债务而发生风险,是必须做好的一项工作。尤其在经济受疫情影响、受贸易保护和单边主义冲击、更需要金融机构加大支持力度的情况下,打击逃废金融债务行为、维护金融债权的合法地位,就显得更为重要而紧迫。
必须注意,现也是需要金融支持最为重要的时刻,金融机构也在想方设法、千方百计地给予企业最大力度的支持与帮助,不仅在贷款的数量方面屡创新高、投放资金的力度很大,在贷款的利息等方面也做了很大的让步,2020年一年,金融机构就让利2万多亿,支持经济发展、企业运行和居民生活。在这样的情况下,如果企业再逃废金融债务,就显得很不地道和缺乏诚信,就必须严厉打击。
也许有人会说,并不是企业不想偿还金融债务,而是没有能力偿还。对这个问题,金融机构是有判断和评估的,也是会实事求是对待的。对确实是因为经济环境发生变化、市场需求萎缩、竞争压力加大、企业运行困难造成的金融债务,金融机构是能够理解的,也是给予大力支持和配合的,而不会“一刀切”,把所有出现的债务违约等都当成逃废金融债务。这里所说的逃废金融债务,是指那些有能力偿还,或经过努力可以偿还,但是,却在利用各种手段和方法逃避偿还、逃废债务的行为,是主观上不想偿还债务,而不是客观原因造成。对这样的行为,毫无疑问应当打击,并依据逃废债务情况,追究法定代表人的法律责任。
事实也是如此,无论是银行还是贷款者,在如何对待金融债务问题上,大多是认真的,也是态度积极的。银行对确实因为客观原因造成的债务风险,或帮助企业化解债务风险,或给予企业更加积极的支持,从而使其走出困境。而确实因为市场发生变化、环境发生变化导致经营出现问题的企业,在面临债务风险时,大多也能积极筹措资金,偿还银行债务。实在难以偿还的,也能主动配合银行,制定债务偿还计划,而不是一心想着逃废金融债务。也就是说,银行和大多数企业在目标上是一致的,行动也是统一的,没有出现离心离德的现象。打击金融逃废债,针对的是极少数无良企业、无信用企业。
这也进一步告诉我们,金融机构在打击逃废金融债务问题上,一定要进行认真的梳理和甄别,弄清楚哪些是因为客观原因造成的,哪些是主观上就不愿意偿还金融债务的,是想逃废金融债务的。对前者,应当以积极、主动的态度帮助其化解债务风险。后者则通过法律手段予以催收。对恶意逃废者,直接移送警方处理。
在这样的情况下,企业一定要深刻认识形势,切不要成为打击逃废金融债务行动的“典型”。因为,一旦成为被打击对象,今后在融资活动等方面将受到严重影响。不仅如此,市场形象也会受到严重伤害,经营活动将会因为自己的行为而产生极大影响,市场信用严重受损,甚至会让企业走向绝境。为了一时的利益,损害企业的前途,是完全不划算的。这一点,企业一定要有充分的认识。
企业和银行,是相辅相成、相互支撑的合作主体,在企业遇到困难时,银行给予全力支持,帮助企业渡过难关。但是,决不能发生“农夫和蛇”的现象,不能对帮助自己的金融机构反打一耙,实施金融债务逃废。如果这样,就只能严厉打击、决不手软了。所以,希望企业能够守住信用,能够积极配合银行做好债务的偿还工作,尤其不要发生恶意逃废金融债务现象。否则,损人不利己、害人又害已。
本文作者:谭浩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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