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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监管总局拟提高消费金融公司准入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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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获悉,为全面加强金融监管、优化金融服务、防范化解风险,金融监管总局修订形成《消费金融公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提高消费金融公司准入标准、强化业务分类监管、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

  征求意见稿提高消费金融公司主要出资人的资产、营业收入等指标标准以及最低持股比例要求,提高消费金融公司最低注册资本金要求。金融监管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表示,征求意见稿将消费金融公司主要出资人持股比例要求由不低于30%提高至不低于50%,有利于压实股东责任,增强股东参与公司经营意愿,更好发挥股东资源优势,同时有利于提高决策效率,避免由于股权相对分散而出现公司治理失效失衡的问题。

  征求意见稿对消费金融公司的业务范围进行了优化调整。一方面,区分基础业务和专项业务。将“发放个人消费贷款”“发行非资本类债券”等7项业务纳入基础业务,将“资产证券化业务”“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业务”“与消费金融相关的咨询服务”等4项业务纳入专项业务。另一方面,取消非主业、非必要类业务。

  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征求意见稿要求消费金融公司建立健全消保工作机制,设立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健全完善消保信息披露机制、个人信息保护制度,加强消费者适当性管理。同时要求消费金融公司加强合作机构准入管理、集中度管理,明确合作机构的禁止性规定,避免因合作机构特别是催收机构不规范催收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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