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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唐领域控股 | 进一步完善投资内生增长机制


投资内生增长机制的内涵

投资内生增长就是投资能够不主要依赖外部因素和外部动力,内部因素和内部动力成为实现投资持续稳定增长的决定性力量的投资增长。投资内生增长机制则是促进形成更多内部因素作用、更多内力推动的投资增长方式、方法和路径。与传统意义的投资增长机制不同,强调“内生”的投资增长机制突出了市场化、稳定性、长期性、法治化、规范化、可预期、自律性、约束性等特征,突出了市场主体的自觉性、投资活动的自主性、需求因素的引领性、国内市场的主导性。投资内生增长机制不是主要依赖行政意志、政府组织、政策外力推动投资扩张,而是以市场为基础、以自主为要求、以自由为目标、以需求为导向、以内循环为主体、以创新为动力、以改革为路径、以法治为保障,推动实现投资自主、持续、健康发展的方式、方法、手段和路径。

适应投资内生增长需要的体制机制改革

只有改革才能破除体制机制弊端,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消除不利于资源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的因素,形成有利于创新发展的环境,建立风险防控和行为约束机制。

(一)健全投资主体激励机制,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动力

深入推进土地制度改革。在建设用地指标总量控制的前提下,明确建设用地指标跨地区流转规则,允许人口吸引力较强的中心城市与有结余建设用地指标的中小城市进行交易,提高建设用地跨地区流转的交易和配置效率。探索新市民宅基地建设用地指标异地直接流转制度。适度放活宅基地使用权,允许农村宅基地部分转让给城镇居民,实现农村居民出宅基地,城镇居民出资金,共同建设新城镇的新局面。

完善利益分享与补偿机制。对于可能产生较大收益的区域性重大投资项目,不受项目所在地的限制,可实行联合投资,按投资比例分配收益。推动建立起流域横向生态补偿机制,鼓励各地积极开展综合生态价值核算计量等多元化生态补偿机制创新探索,鼓励生态受益地区与生态保护地区、流域下游与流域上游建立横向补偿关系。推动中央和省级资源开发企业在资源产地设立分支机构,允许当地国有资本及民营资本通过合资合作方式参与资源勘探开发。

充分调动改革的积极性。鼓励地方政府、企业和社会敢为天下先,大胆地实践、大胆地尝试,特别是在金融体系创新、土地管理体制等方面作出更加积极的尝试。改革的模式、路径、体制、机制不设统一的模板,允许基层政府探索适合本地需要的自选动作。上级政府应更多俯下身子,倾听基层的呼吁,掌握实际情况,同时,对基层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予以帮助。要在组织制度上给予改革者有力的保障。

(二)完善商品和要素市场体系,促进资本自由流动和优化配置

发挥价格机制的引领作用。推进能源价格市场化和资源价格改革,完善节能环保价格政策,健全交通运价机制,全面实施居民用水、用电、用气等阶梯价格制度。完善资源性产品定价机制,建立资源开发生态环境损害补偿制度。政府制定价格的范围限定在重要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和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和服务。引导市场主体依法合理行使要素定价自主权,推动政府定价机制由制定具体价格水平向制定定价规则转变。

推动环境权益市场交易。在重点流域和大气污染防治重点领域,合理推进跨行政区域排污权交易,扩大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加强排污权交易制度建设和政策创新,制定完善排污权核定和市场化价格形成机制。加快全国碳市场建设,建立相应的注册登记系统、交易系统、清算结算系统等公共基础设施,满足配额分配履约、交易划转、资金结算、信息披露、市场监管等方面的需求。

建立统一的市场体系。积极推进区域资本、技术、人力资源和土地要素市场建设,建设区域性产权交易平台、技术和人力资源市场,推进城乡土地市场一体化。推进区域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制定和完善法规和标准,共同打造信用信息大平台。加快改革户籍制度,逐步取消依附在户籍上的福利特权和针对非户籍人口的歧视性规定,提高社会保障统筹层次,加快完善各类社会保险跨地区转移接续机制。

(三)深化法治保障体系建设,建立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完善支持民营经济的法治体系。进一步梳理涉及民营经济发展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对与上位法和中央决策部署不适应、不协调、不一致的政策与管理规定,要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充分考虑非公有制经济特点,准确把握经济违法行为入刑标准,防范刑事执法介入经济纠纷,防止选择性司法。加大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惩治力度,提高知识产权侵权法定赔偿上限,提高知识产权侵权成本。

提高地方政府的公信力。大力推进法治政府和政务诚信建设,各级政府要严格兑现政策承诺,认真履行在招商引资、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等活动中与投资主体依法签订的各类合同。需要改变政府承诺和合同约定的,要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对投资人的财产损失依法予以补偿。对因政府违约等导致企业和公民财产权受到损害等情形,进一步完善赔偿、投诉和救济机制,畅通投诉和救济渠道。

完善市场准入制度。着力放开市场准入,取消对民间资本单独设置的附加条件和歧视性条款,取消相关领域的最低注册资本、股东结构、股份比例等限制。与此同时,设置严格的技术、环保、能耗、安全等方面的市场准入门槛,对不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项目进行限制。加快制定修订能耗、水耗、用地、碳排放、污染物排放、安全生产等技术标准,提出投资强度、土地产出率等指标要求。

(四)健全投资风险防范机制,持续化解财政和金融风险

建立政府投资决策责任制。明确相关决策主体的责任,凡是涉及政府投资的决策、实施、监管各环节的政府管理部门及其党政领导干部均需对与政府投资相关的行为承担相应责任。完善决策责任追究机制,可以根据问题的严重程度,针对不同部门的特点,建立不同的责任追究制度以及实施细则,与相关部门如纪检、执法机构协调,形成相对权威的责任追究组织,并赋予相应的权力。

探索建立地方政府破产制度。首先,按照现有破产法的程序处理,将市、县、镇等地方政府以及提供公益设施的公共派出机构(例如政府融资平台)纳入申请破产保护范围。其次,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的根本问题在于中央政府的信用背书,因此,中央政府需要向地方政府发出明确的信号。再次,破产后果应由地方政府与债权人共同承担的同时,要保证地方政府基本行政职能的正常运作。

有效规范民间投资活动。民营企业行为很容易被地方政府误导,从而刺激非理性投资冲动,加大了投资过热的风险。当前,我国市场经济面临的一个现实问题就是民营大企业垄断,从而阻碍了市场竞争、损害了其他市场参与者利益、破坏实体经济秩序。民间投资远非十全十美,资本过度逐利与损害公共安全行为时有发生,促进民营企业发展并不等于对其放任自流,加强市场监管是必要的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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